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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申请表》; 2、《高校毕业生见习花名册》;
(一)个人申请 向学校提供纸质申请材料。 (二)学校初审及公示 学校查验相关原件,对应毕业生纸质申请材料在系统完成初审,并对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安排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学校在系统内完成申报操作,导出相关表格,连同毕业生申请材料,于11月1日前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市级审核及公示 人社局联合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毕业生申请材料的审核后,对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于12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学校。学校应在收到补贴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审核通过的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并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关凭证提供至人社局。
不收费
《湖南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办法》(湘劳社工字 [2009]110号);《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2]15号)
人社局
(一)《湖南省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二)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孤儿类:提供《儿童福利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盖章的《孤儿入院审批表》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为其出具的孤儿情况证明(须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2、城乡低保家庭类: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低保金领取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页面及近年相关审核、低保金领取记录页面); 不能提供有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情况证明(证明中须包含低保金领取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低保金领取人和申请人的关系、目前该家庭享受低保待遇情况等信息,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申请人非低保金领取人,且提供的低保证或低保证明上没有注明与申请人家属关系的,还需提供能体现其家属关系的户口本页面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3、残疾人类: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类: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特殊原因不能提供贷款合同的,须提供贷款经办银行及贷款审批单位盖章确认的贷款获得情况的有关表格或证明,另附贷款回执或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网站下载打印的贷款信息页面等资料作为补充)。 (三)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以本人姓名开立的银行卡正面复印件,复印件上除体现银行卡号外,同时须注明开户行具体支行名称、毕业生姓名及身份证号。 (五)学籍证明(可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集中出具)。
(一)个人申请 向学校提供纸质申请材料。 (二)学校初审及公示 学校查验相关原件,对应毕业生纸质申请材料在系统完成初审,并对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安排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学校在系统内完成申报操作,导出相关表格,连同毕业生申请材料,于11月1日前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市级审核及公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毕业生申请材料的审核后,对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于12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学校。学校应在收到补贴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审核通过的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并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关凭证提供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不收费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0号)
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