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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办理

所属机构: 醴陵市公安局

事项类别: 重点办事服务事项

所在地址: 醴陵市各派出所

办理期限: 30天后凭“居民身份证领证凭条”到办理窗口领取;异地身份证18个工作日后到窗口领取。

0731-23268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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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公安局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 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1、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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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变更姓名。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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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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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 2、受理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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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5、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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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6、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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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1、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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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变更姓名。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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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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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 2、受理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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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5、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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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6、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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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1、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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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辅项信息发生变化后,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的有关信息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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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等法定凭证。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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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变更辅项信息的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 3、打印表簿: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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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5、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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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6、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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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1、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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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更正民族。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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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民族: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及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更正民族: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记载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原始依据(如原户口簿、身份证、迁移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档案等)及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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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 2、受理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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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5、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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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6、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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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1、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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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受理,并按如下原则处理。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当事人(监护人)于办理落户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超过3个月后不再受理)。更正的原则: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更正的。更正的原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一致,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为准;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无论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是否一致,以办理时间在后的簿证记载的为准;《常住人口登记表》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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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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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 2、受理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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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5、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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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6、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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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1、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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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人员可以申请补登、补录户口: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2、原来登记了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3、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了的公民;4、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养婴儿户口登记,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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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材料、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与补录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年满16周岁的还需提供近期标准证件照2张)。 3、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4、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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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补登、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对补登户口人员为年满16周岁以上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为申请人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内页)。 1、提出申请:由婴儿亲属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收养婴儿户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反馈结果:对于收养婴儿户口登记,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由户口登记机关为婴儿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内页)。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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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5、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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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6、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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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1、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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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弃婴),其亲属或弃婴收养机构应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养婴儿户口登记,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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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 2、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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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由婴儿亲属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收养婴儿户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反馈结果:对于收养婴儿户口登记,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由户口登记机关为婴儿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内页)。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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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5、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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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6、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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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1、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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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申请迁入到另一方户口(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所在地(城市或城镇)落户;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到城市或城镇共同生活的;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子女中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要求随父或母(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的; 4、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5、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含)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6、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家属; 7、投资兴业落户:兴办企业达到一定的投资金额或年纳税金额(具体数额由当地政府规定),需将企业法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年成子女、父母或企业员工的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落户的; 8、购房落户: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是否有面积限制由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需将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落户的; 9、人才引进落户: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需将其户口迁入企、事业单位所在地落户的; 10、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需将其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落户的; 11、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已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现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本户口管辖区落户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的学生; 12、 复原、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需要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原、转业和退伍军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13、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原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的人员要求登记户口的; 14、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因出国留学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要求恢复户口的; 15、入境定居等原因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它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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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1份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份 合法收养证明 1份 住房所有权 1份 户口迁移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份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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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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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省物价局、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件

5、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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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6、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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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1、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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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其他地方(符合拟迁入地迁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因参军服兵役、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可以申请注销户口。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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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民参军服兵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出国或赴台定居的,还需提供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需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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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迁出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 3、打印表簿:打印户口迁移证,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印章(属注销的无需打印)。在迁出(注销)人员常住户口登记表“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内注明迁出(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收缴迁出(注销)人员居民户口簿内页。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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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户口迁移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收取的工本费)。 免征户口迁移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收取的工本费)。

5、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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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6、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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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1、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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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后,其亲属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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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和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委会(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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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由死亡公民的亲属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死亡注销申请。 2、受理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 3、填写表簿:户口登记机关在死亡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何时何因注销户口”栏内注明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收缴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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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5、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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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6、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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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