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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食安办发〔2017〕9号
醴陵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食品安全“护老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根据《湖南省食品安全办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方案》(湘食安办〔2017〕7号)、《株洲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株食药安办〔2017〕12号),经市食安委同意,现将《醴陵市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醴陵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 年9月21日
醴陵市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方案
近年来,部分不法经营者以中老年人为对象,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形式虚假宣传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引发较多消费投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监管的难点。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食品、保健食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根据《省食品安全办等11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湘食安办〔2017〕7号),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大力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推功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促进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专项整治具体内容为: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治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贮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变更。
二是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和台账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经营,不得超范围或在许可地点以外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经营活动。采取会议宣讲、科普讲座(包括在线网络视频讲座)、咨询活动、基地(企业)参观、体验等方式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许可的地点销售保健食品;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保健食品,会议宣讲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
三是强化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宣讲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应条款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四是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资质文件、广告审批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五是强化进口商主体责任。进口商对其进口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标签真实承担法律责任,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保健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召回相关产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二)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对生产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称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贵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涉嫌犯罪的,各部门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二是对经营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或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三是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产品标签标识、网页宣传中含有虚假宣称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转请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外网站,转请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及进口产品的,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四是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是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神)、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五是加大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激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一方面,各有关监管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加大保健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辨识能力。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投诉。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工作中注意部门间沟通协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组织领导
成立醴陵市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由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副书记、副局长康人清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食安办、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广播电视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醴陵办事处、市网宣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组成。
(一)食安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将整治工作情况纳入2017年对各镇街道、各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指标。
(二)食药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对“护老行动”的宣传工作,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选择;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来源不合法、标签虚假标识声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负责监督管理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活动,指导大众传播媒介单位加强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审查工作,打击广告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依法查处食品和保健食品营销中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欺诈和传销或违法直销行为。负责对涉及食品、保健食品的食品相关产品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南。
(三)网宣部门负责对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商业网站的日常管理,对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广告及信息的网站,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关闭,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
(四)经信部门负责对相关单位推送到本部门的失信记录进行追溯,按照信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五)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食品和保健食品营销过程中的强买强卖、经济诈骗等欺诈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宾馆、酒店、影院等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力度,及时制止食品和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行为。
(六)商务粮食部门负责宣传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安全消费。督促流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指导流通企业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协助执法部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七)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健全广告审查制度;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责任,食品、保健食品宣传欺诈和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禁不止的媒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实施进口食品、保健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对未经许可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
各地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和有关要求,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发现的食品、保健食品违规营销、非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2017年12月5日前,各监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及本方案规定完成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各有关单位需汇总整理阶段性工作情况,于2017年12月25日前报送市食安办。
2017年11月份,根据投诉举报和抽检情况,省食安办等相关部门将组织对重点地区督促检查。对发现市场混乱、治理措施不力的相关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和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市食安办将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列为年度工作重要考核指标;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统筹调度;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推动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强协查、强化督导。各监管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和整治成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没有及时解决、敷衍塞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市食安办对工作开展情况将组织督导和检查。对行动整治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地方,要给予鼓励;对行动整治工作不力,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进行通报。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有关单位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行动整治状况,梳理风险隐患,研究行动处置措施。每月3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联系人:市食药工商质监局药械股彭铁,联系电话:18173368117,电子邮箱:470503378@qq.com
附件:1. 2017年醴陵市食品安全工作“护老行动”考核标准
2. 醴陵市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2017年醴陵市食品安全工作“护老行动”考核标准
考核项目 | 分 值 | 标 准 |
工作方案 | 2 | 根据实际情况,按醴陵市“护老行动”文件要求制定方案 |
工作机制 | 2 | 有工作机制且能有效地开展和落实 |
宣 传 | 2 | 有部署、宣传活动资料 |
行动效果 | 8 | 经营主体排查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和整治信息公布情况。原则上每项工作计2分,具体视工作效果计分。 |
工作总结 | 3 | 按方案要求全面、详细总结。 |
信息报送 | 3 | 根据方案要求,定期上报数据及信息(每月至少1篇),每迟报1次扣1分,扣完为止。 |
总 分 | 20 |
附件2
醴陵市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指标名称 | 序 号 | 单 位 | 数 量 | ||
监 督 检 查 | 开展执法行动 | 1 | 次 | ||
出动执法人员 | 2 | 人次 | |||
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 | 3 | 个 | |||
其
中 | 食品生产者 | 4 | 个 | ||
食品经营者 | 5 | 个 | |||
保健食品生产者 | 6 | 个 | |||
保健食品经营者 | 7 | 个 | |||
下达责任整改书 | 8 | 份 | |||
责令整改 | 9 | 户次 | |||
规范引导办证 | 10 | 个 | |||
取缔违法食品生产经营 | 11 | 个 | |||
查扣问题食品 | 13 | 公斤 | |||
宣 传 培 训 | 开民食品安全宣传咨询活动 | 14 | 次 | ||
开设宣传栏、橱窗等企业 | 15 | 个 | |||
在媒体播发宣传报道 | 16 | 篇次 | |||
培训食品行业从业人员 | 17 | 人次 | |||
培训食品安全监管人员 | 18 | 人次 | |||
抽 检 检 测 | 抽检食品、保健食品 | 20 | 批次 | ||
其中:合格 | 21 | 批次 | |||
抽检食品 | 22 | 批次 | |||
其中:合格 | 23 | 批次 | |||
抽检保健食品 | 24 | 批次 | |||
其中:合格 | 25 | 批次 | |||
案 件 查 处 |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 | 28 | 件 | ||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 29 | 万元 | |||
责令停产停业 | 30 | 家 | |||
吊销许可证 | 31 | 家 | |||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 | 32 | 起/件 | |||
食品安全刑事处罚案件 | 33 | 起/件 | |||
刑拘 | 34 | 人 | |||
批捕 | 35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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