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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DR—2017—17002
醴陵市文物局
关于印发《醴陵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醴文物[2017]14号
局机关各股室:
《醴陵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醴陵市文物局
2017年7月4日
醴陵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
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及规定内容 | 违法行为 | 违法 情节 | 违法程度 | 裁量标准 | ||||||
条款 | 规定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第六十六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一般
| 擅自在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造成保护范围内文物或环境破坏,经修缮后基本可恢复文物原状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保护范围内文物或环境破坏,经修缮后仍无法恢复原状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一般 | 擅自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造成保护范围内文物或环境破坏,经修缮后基本可恢复文物原状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保护范围内文物或环境破坏,经修缮后仍无法恢复原状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至四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一般
严重 | 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造成保护范围内文物或环境破坏,经修缮后基本可恢复文物原状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至四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保护范围内文物或环境破坏,经修缮后仍无法恢复原状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四十至五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一般
| 在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已造成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环境破坏,但经改正后文物环境得到恢复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建设控制地带内环境破坏,经改正后文物环境无法得到恢复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一般 | 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已造成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环境破坏,但经改正后文物环境得到恢复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文物环境破坏,经改正后文物环境无法得到恢复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至三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一般
|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 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已造成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环境破坏,但经改正后文物环境得到恢复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至三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已造成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环境破坏,但经改正后文物环境无法得到恢复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十至四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一般
| 擅自迁移、拆除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 | 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迁移、拆除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 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至三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严重 | 擅自迁移、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 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至三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至四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一般 | 擅自迁移、拆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 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至四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严重 |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四十至五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一般
| 擅自修缮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经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至十万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修缮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经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至十万万元罚款。 | |||||||||
严重 |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一般
| 擅自修缮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明显 改变文物原状的 | 经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至四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一般 | 擅自修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 状的 | 经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至四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严重 |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四十至五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一般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经改正仍能保持原址原有价值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原址失去原有价值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 | 经改正仍能保持原址原有价值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原址失去原有价值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一般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省 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 | 经改正仍能保持原址原有价值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至三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原址失去原有价值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至四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一般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 | 经改正仍能保持原址原有价值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至四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严重 | 造成原址失去原有价值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四十至五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一般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按原状修缮及迁移、重建,未改变文物价值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文物破坏经改正后仍无法完全恢复原有价值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 | ||||||||||
一般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的 | 按原状修缮及迁移、重建,未改变文物价值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文物破坏经改正后仍无法完全恢复原有价值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至三十万元罚款。 | ||||||||||
一般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省级文物保护单 位修缮、迁移、重建的 | 按原状修缮及迁移、重建,未改变文物价值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至三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文物破坏经改正后仍无法完全恢复原有价值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十至四十万元罚款。 | ||||||||||
一般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的 | 按原状修缮及迁移、重建,未改变文物价值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十至四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文物破坏经改正后仍无法完全恢复原有价值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四十至五十万元罚款。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第六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一般
| 转让或者抵押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一般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以上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罚款。 | ||||||||||
一般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 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至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至四倍罚款。 | ||||||||||
一般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至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罚款。 | ||||||||||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一般 | 将非国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一般 | 将非国有的市、县(区)级文物保护 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罚款。 | ||||||||||
一般 | 将非国有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 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至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至四倍罚款。 | ||||||||||
一般 | 将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至二万元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罚款。 | ||||||||||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一般 | 擅自改变国有市、县(区)级文物保 护单位的用途的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罚款。 | ||||||||||
一般 | 擅自改变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至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至四倍罚款。 | ||||||||||
一般
| 擅自改变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的用途的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至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罚款。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第七十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一般 | 文物收藏三级风险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文物收藏二级风险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至一万五千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文物收藏一级风险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五千至二万元罚款。 | ||||||||||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宝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不符的 | 一般 | 不含珍贵文物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含珍贵文物一件或一件以上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至二万元罚款。 | ||||||||||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一般 | 不含珍贵文物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含珍贵文物一件或一件以上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至二万元罚款。 | ||||||||||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 一般 | 不含珍贵文物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含珍贵文物一件或一件以上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至二万元罚款。 | ||||||||||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揶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一般 | 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少于5千元(含5千元)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至一万元(含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5千元以上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至二万元罚款。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第七十一条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 一般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一般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一般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罚款。 | ||||||||||
一般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三级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三级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二至三倍罚款。 | ||||||||||
一般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二级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二级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至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三至四倍罚款。
| ||||||||||
一般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一级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一级文物转让、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至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四至五倍罚款。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第七十四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轻微 | 发现一般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并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发现三级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并处二至三万元罚款 | ||||||||||
严重 | 发现二级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并处三至四万元罚款。 | ||||||||||
特别 严重 | 发现一级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并处4至5万元罚款。 | ||||||||||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的一般文物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并处5千至1万元罚款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的三级文物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并处1至2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的二级文物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并处2至3万元罚款。 | ||||||||||
特别 严重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的一级文物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4至5万元罚款。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 一般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一般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 的 |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严重 | 已造成文物损坏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一至二万元罚款 | ||||||||||
一般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三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 的 |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严重 | 已造成文物损坏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二至四万元罚款 | ||||||||||
一般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二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 的 |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严重 | 已造成文物损坏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四至七万元罚款 | ||||||||||
一般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一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 的 |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严重 | 已造成文物损坏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七至十万元罚款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 | 未造成文物破坏的 |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 ||||
严重 | 已造成文物破坏的 |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千至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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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二 级文物的 | 未造成文物破坏的 |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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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已造成文物破坏的 |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至一万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 | 未造成文物破坏的 |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 |||||||||
严重 | 已造成文物破坏的 |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五千至二万元罚款。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 第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 严重 | 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特别规定:以上关于文物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为一般处罚规定,如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连续违法或拒不改正或恶意违法)将依法予以顶格处罚。
醴陵市文物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