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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DR-2017-38002
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醴城[2017]22号
为提高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行政处罚权基准制度。
一、基本原则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案例指导原则
(三)、过罚相当原则
(四)、严守程序原则
(五)、全面考量原则
二、基准设定
(一)、特别轻微违法行为:批评教育,免于行政处罚
(二)、轻微违法行为:处法条设定的罚款金额最低限
(三)、一般违法行为:处法条设定的罚款金额最高限一半以下(含一半),最低限(不含)以上,取整数
(四)、严重违法行为:处法条设定的罚款金额最高限一半(不含)以上,最高限(不含)以下,取整数
(五)、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处法条设定的罚款金额最高限
(六)、法条设定的罚款金额最低限不明确的,按法条设定的罚款金额最高限的10%计算
三、特别情形
(一)、免予处罚情形
此种情形下,确认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免予行政处罚,但不免除采取其他措施,如批评教育、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等。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
(7)残疾人、下岗人员、生活困难户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三)、从重处罚情形
(1)直接故意的;
(2)后果严重的;
(3)屡罚屡犯的。行政相对人被批评教育或处罚后6个月内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4)故意隐瞒、弄虚作假,妨碍调查取证的;
(5)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6)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8)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四)、顶格处罚情形
(1)抗拒检查,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2)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3)违法行为的方式或结果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经批评教育或实施行政处罚后,在同一地点反复多次实施同一类别违法行为的。
四、程序控制
(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应及时报请立案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清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收集、保存相关的证据,根据违法情节,正确运用法律和法规,参照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形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建议;
(二)、中队对行政执法人员适用裁量权基准作出的处罚建议进行初审并报大队审查;
(三)、大队对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参照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形规定对中队作出的处罚建议进行复审。如发现中队作出的处罚建议不符合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形的,大队应当将案卷退回中队,告知退卷的原由,要求中队重新作出处罚建议,报大队进行审批;
(四)、行政执法人员拟适用“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和“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基准作出处罚建议时以及对公民处罚1000元(含本数)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必须严格按照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形规定,并要在案卷材料中提供确凿的证据,经中队、大队初审,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由大队报送市局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市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
五、适用说明
(一)当确定拟适用的裁量权基准后,通过调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没有从重或从轻的情形,应当维持基本行政裁量基准,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二)多个行为分别处罚。一个行政相对人的多个违法行为,虽然彼此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三)本制度自2017年7月28日起实行。
附件: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规定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序号 | 违法行为或管理规范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基准种类 | 基本基准 | 备注 |
1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2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 |||||
3 |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 |||||
4 |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 |||||
5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 |||||
6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 |||||
序号 | 违法行为或管理规范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基准种类 | 基本基准 | 备注 |
7 |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8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 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9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10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
序号 | 违法行为或管理规范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基准种类 | 基本基准 | 备注 |
11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12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13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 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序号 | 违法行为或管理规范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基准种类 | 基本基准 | 备注 |
14 | 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15
| 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
16 | 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 |||||
17 | 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 |||||
18 | 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 |||||
19 | 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 |||||
20 | 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21 | 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
序号 | 违法行为或管理规范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基准种类 | 基本基准 | 备注 |
22 | 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23 | 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 |||||
24 | 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
25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当事人是单位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是个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26 |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 一般 | ||||
27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当事人是单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是个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序号 | 违法行为或管理规范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基准种类 | 基本基准 | 备注 |
28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29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30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31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3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序号 | 违法行为或管理规范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基准种类 | 基本基准 | 备注 |
33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34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35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36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37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序号 | 违法行为或管理规范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基准种类 | 基本基准 | 备注 |
38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39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4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4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序号 | 违法行为或管理规范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基准种类 | 基本基准 | 备注 |
4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43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以下义务之一的:(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序号 | 违法行为或管理规范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基准种类 | 基本基准 | 备注 |
44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下列义务之一的: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45 |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管理单位未履行公厕的建设和维修义务的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
46 |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未按照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的。 | |||||
47 | 按照分工,对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负责的单位未尽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一)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未对集贸市场的公厕进行建设和维修的;(二)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宿小区公厕的管理单位未对公厕进行建设和维修的 | |||||
48 | 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建设和维修城市公厕的 | |||||
49 |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照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 | |||||
50 |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 | |||||
51 |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不按照规定改造或者重建,或在拆除重建时未建临时公厕的。 | |||||
52 | 建设单位新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
53 |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 |||
54 |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 |||||
55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
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
序号 | 违法行为或管理规范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基准种类 | 基本基准 | 备注 |
1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 1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2 |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 5000元以下罚款 | ||||
3 |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
4 |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 30000元以下罚款 | ||||
5 |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6 |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7 |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8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或管理规范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基准种类 | 基本基准 | 备注 |
1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2 |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3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三、市政道路管理方面
4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 2%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5 |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或未按规定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6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7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
8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
9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
10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
11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
12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13 |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区道路上试刹车的。 | |||||
14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 |||||
15 | 擅自在城区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16 |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 |||||
17 | 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的 | |||||
18 | 其他损害、侵占道路的行为 |
序号 | 违法行为或管理规范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基准种类 | 基本基准 | 备注 |
11 | 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非经营性活动 |
12 | 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 |||||
13 | 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 |||||
14 | 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 | 经营性活动 |
序号 | 违法行为或管理规范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基准种类 | 基本基准 | 备注 |
1 |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 ||||||
2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3 | 在居民住宅楼、为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4 |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5 | 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6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7 | 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8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9 |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10 | 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11 | 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序号 | 违法行为或管理规范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基准种类 | 基本基准 | 备注 |
1 |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 ||||||
2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3 | 在居民住宅楼、为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4 |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5 | 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6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7 | 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8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9 |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10 | 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11 | 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四、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序号 | 违法行为或管理规范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基准种类 | 基本基准 | 备注 |
1 |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 ||||||
2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3 | 在居民住宅楼、为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4 |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5 | 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6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7 | 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8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9 |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10 | 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 |
11 | 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的罚款。 | 特别轻微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 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