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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6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1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引?号?:103/2018-0045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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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DR—2018—00002
醴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6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醴政发〔2018〕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家、省和株洲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对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株洲市人民政府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6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要制定和完善本行业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和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全面规范开展本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工作,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醴陵市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目录(共计65项)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2日
附件
醴陵市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65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对应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职权项目名称 | 主管部门 | 处理建议 | 备注 |
1 | 基金会法定 代表人离任审计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审计。 | |
2 | 基金会注销清算 报告审计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审计。 | |
3 | 社会团体法定 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
4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 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
7 | 基层法律 服务所登记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施行) |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及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 | 市司法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出具资金证明,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8 | 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机动车登记、检验合格证标志及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市交警大队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检验,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 ||||||
9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市交警大队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培训,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 | ||||||
10 | 消防设施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 | 市消防大队 | 申请人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核部门保留现有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 ||||||
11 | 计量测试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核发 | 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开展,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
12 | 交通建设项目 造价文件编制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 省立项的国道、省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造价文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交通部公告2007年33号) | ||||||
13 | 公路建设监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省立项的国道、省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 | 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交通主管部门现有的项目监管职能。 | |
14 |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人验资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48号)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审批 | 市人社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提供验资,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5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人验资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令19号)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市人社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证明注册资本,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证明,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6 | 竣工验收地籍测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供地、临时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 | ||||||
17 | 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报告编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 供地、临时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评估报告,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8 |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 供地、临时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 ||||||
19 | 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采矿权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9日国务院修订) |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 ||||||
20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编制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采矿权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 ||||||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 ||||||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编制 | ||||||
21 | 矿产资源储量 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采矿权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9日国务院修订) |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 |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 |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 ||||||
22 | 土地价格评估 |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管理的通知》 | 供地、临时用地、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 | 由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方式从《株洲市土地一级市场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中选取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 |
23 | 矿业权评估或 询价评估 | 《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10〕25号) | 采矿权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
24 |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编制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采矿权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关于调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综合防治方案〉编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6﹞42号) | ||||||
25 | 矿业权转让 鉴证和公示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 采矿权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再要求矿业权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和矿业权配号系统中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 | |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理规范矿业权审批和中介服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6〕22号) | ||||||
26 | 采矿许可证 遗失声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 采矿权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 | 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
27 | 建设工程使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市住建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8 | 编制建设工程 规划设计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住建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
29 | 数字线划图测绘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住建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 ||||||
30 | 规划技术审查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住建局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规划技术论证。 |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
《湖南省城市规划审查技术规则》 | ||||||
31 | 建筑物定点放线、规划核实测量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住建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定点放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 ||||||
32 | 竣工验收房产测绘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市房产局 | 申请人应委托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房产测绘,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 ||||||
33 | 保障公路、公路 附属设施质量和 安全的技术评价 报告编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在县道上涉及公路安全施工许可 | 市公路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34 | 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书 | 《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水利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 | ||||||
35 | 建设项目 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 市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 ||||||
3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根据株政办函〔2015〕68号文件精神,在全省水土保持规划未出台之前,暂停城区一般建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审批(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一次性开工动土面积超过50亩的除外) |
37 | 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主管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
3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技术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利局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 ||||||
39 | 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权限内防洪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涉河管理事项审批) | 市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
40 | 水利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防洪 要求专题论证 |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1号) | 权限内防洪影响评价审批(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 市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41 | 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 市环保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根据株政办函〔2015〕68号文件精神,将环评文件审批(工业建设项目除外)和文物调查勘探调整至用地审批阶段之前,按用地区域范围出具相关报告,其费用计入土地出入成本。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 ||||||
42 |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 报告(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市环保局 | 企业自主与经省环保厅认可、具有核发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调查,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评〔2017〕4号) | ||||||
43 | 非煤矿矿山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非煤矿山 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权限内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安监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 | ||||||
44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安监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 | ||||||
45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安监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 | ||||||
46 | 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安全评价 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危险化学品经营与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 | ||||||
47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的 安全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4号) | ||||||
48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
49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危险化学品经营与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50 |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1.省管建筑工程项目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2.人防工程和人防警报设施迁移、改造、报废审批 3.人防工程修建、利用审批 | 市人防办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国人防〔2011〕118号) | ||||||
51 | 人防工程设计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1.省管建筑工程项目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2.人防工程和人防警报设施迁移、改造、报废审批 3.人防工程修建、利用审批 | 市人防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设计,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设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 | ||||||
52 | 防护防化设备 质量检测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1.省管建筑工程项目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2.人防工程和人防警报设施迁移、改造、报废审批 3.人防工程修建、利用审批 | 市人防办 | 由建设单位委托人防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 |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 ||||||
53 | 人防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1.省管建筑工程项目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2.人防工程和人防警报设施迁移、改造、报废审批 3.人防工程修建、利用审批 | 市人防办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 ||||||
54 | 人防工程造价评估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1.省管建筑工程项目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2.人防工程和人防警报设施迁移、改造、报废审批 3.人防工程修建、利用审批 | 市人防办 | 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评估机构进行造价评估 | |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 | ||||||
55 | 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生产许可 | 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有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总局2015年第16号令) | ||||||
56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 | 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 市林业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57 | 编制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公共场所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市卫计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58 | 编制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和执业许可(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市卫计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评价报告,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59 | 出具生产环境和 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市卫计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60 | 出具验资证明 (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 | 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和执业许可 | 市卫计局 |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61 | 从业人员健康 检查证明 | 《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 公共场所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市卫计局 |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健康检查证明,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
62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健康证明 | 《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第8号令)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市卫计局 |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生产人员健康证明,改为卫生计生部门制定标准,企业严格按标准执行,加强直接从事消毒产品操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 |
63 | 消毒产品生产 企业卫生许可证 遗失声明 | 《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第8号令))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市卫计局 |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 |
64 | 设立民办普通学校(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 资产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权限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核准) | 市教育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 | |
65 | 编制地震安全性 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市经科信局 | 按照株政办函〔2015〕68号文件精神,建设投资项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属于《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中震防发〔2015〕59号)所列工程,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印发
文 号 | 醴政发[2018]11号 | 责任部门 | 生效日期 | 2018.3.1 | |
索 引 号 | 信息来源 | 醴陵市法制办 | 失效日期 | 2023.3.1 | |
主 题 词 | 统一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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