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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醴陵市供气系统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26 作者: 来源: 字体[ ]

LLDR—2018—01003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供气系统突发性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醴政办发〔2018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醴陵市供气系统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6

(此件主动公开)



醴陵市供气系统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行动

3.4  预警信息发布及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告及发布

4.4  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安全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应急治安保障 

6.7  应急物资保障 

6.8  应急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习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供气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供气系统的突发事故,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湖南省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株洲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供气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单位、供气企业等的职责,根据供气事故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落实燃气行业突发事件应急责任机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以供气企业为主体,统筹安排各单位应急工作任务。各单位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预防为主,长效管理。以保障供气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确保供气设施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醴陵市供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供电公司、市消防大队、市交警大队、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气应急办),设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燃气办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当发生供气事故时,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必须按照指挥部指令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本人未在本市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供气应急指挥部

负责及时了解掌握全市供气事故情况,组织和指挥全市供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供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组织供气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供气突发事故应急信息;指导各供气企业建立供气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研究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2.2.2  市供气应急办

承担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收集汇总最新信息,并及时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汇报;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和应急处置方案;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企业落实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

2.2.3  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住建局  负责履行市供气应急办日常工作职责;负责监测燃气供求状况,参与开展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编制和修定本级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等。

市安监局  负责协调供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供气事故调查处置。

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负责制定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协调事故调查和技术、质量分析。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及警戒和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安全保卫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供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匿。

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卫计局  负责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协调急救医院。 

市环保局  负责做好事故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燃气运输车辆和专业人员的事后调查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启动社会救援机制,为供气事故受害人提供社会救助;组织、协调、指导和接收捐赠;协调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的临时生活安排。 

市供电公司  负责事故区域供电设施的抢修,保证事故区正常供电和抢险照明的需要。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把握险情、抢救抢险工作的宣传导向;组织、指导市内各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协调市外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市消防大队  负责现场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市交警大队  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车辆通行秩序的指挥,确保道路通畅,保证事故抢险车辆进出有序;协助交通部门做好事后调查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资料,特别是风速及风向信息。

市人社局  负责善后的社会救助工作。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  负责事故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  负责协助做好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及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依法、有序参与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4  专家组

市供气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聘请的有关科研机构、设计院所和供气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护、检修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参加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供气企业的供气设施发生的事故实施技术支持。 

2.3  现场指挥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

供气事故发生后,由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供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供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3.2 应急救援专业工作组 

根据现场救援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专业工作小组,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灭火防爆组  由供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及义务消防抢险人员、市消防大队、市供电公司技术人员和抢险队员组成,主要职责是采取切断发生燃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的管道两端或储罐的控制阀门等有效方式,及时、迅速控制和扑灭发生在燃气管道、储罐及相关建筑物上的火灾;通知供电部门切断安全警戒范围内供电,减少火灾的范围和损失,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 

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计局、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事发单位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警戒疏散组  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大队等有关单位抽调人员和供气企业安全保卫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事故区域及周围的交通秩序,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如果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及时通知和组织人员疏散。 

抢修恢复组  由市住建局、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市环保局等有关单位抽调人员和供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在完全扑灭火灾、控制事故的情况下,按照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及时抢修更换受损的管道、设施,并经检验确认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通知用户;组织进行环境实时监测,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协调联络组  由市住建局、市安监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和事发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和联络工作。 

事故调查组  由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食药工商质监局等有关单位抽调人员和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调查。 

善后处理组  由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灾区域的生产和群众生活恢复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 

3  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

3.1  监测预报

监测主体为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上游燃气销售企业。监测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研判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措施等。发现预警情况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市供气应急办报送监测信息。

市供气应急办对全市供气突发事故预警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事故信息跟踪;负责对发生在市外但对我市供气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与传报;对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和早期发现的隐患进行核实、分析、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会商,评估或会商后认为引发供气事故可能性很大的,应立即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按规定逐级报送监测信息。

3.2  预警分级

根据供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警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级预警:

1)可能造成下游连续停供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2)可能造成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20%以上3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可能造成3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按有关预案启动相应预警,下同。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

3.2.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级预警:

1)可能造成下游连续停供气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2)可能造成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30%以上4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可能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4)可能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3.2.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级预警:

1)可能造成下游连续停供气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2)可能造成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40%以上5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用户3万户以下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4)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3.2.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级预警:

1)可能造成下游连续停供气72小时以上;

2)可能造成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50%以上,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4)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

3.3  预警行动

供气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市供气应急办要对供气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4  预警信息发布及解除

市供气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根据《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级预警信息发布及解除工作。

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接到级预警信息后,在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供气应急指挥报告;接到级、I级预警信息后,在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按要求逐级向上级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分级 

供气事故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四级。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供气事故(级):

1)下游连续停供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2)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20%以上3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造成3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按有关预案启动响应,下同。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供气事故(级):

1)下游连续停供气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2)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30%以上4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4)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供气事故(级):

1)下游连续停供气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2)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40%以上5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造成1万户以上用户3万户以下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4)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供气事故(级):

1)下游连续停供气72小时以上;

2)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50%以上,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造成3万户以上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4)造成10人以上死亡。

4.2  响应行动

4.2.1  级响应

一般供气事故发生后,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现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事态发展,研究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保障抢险抢修资源和调派应急队伍,现场指挥部各专业工作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应急预案进行抢险,尽快恢复正常供气。事故抢险必须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的有关规定。报告株洲市供气应急办,必要时请求株洲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协调跨城市、跨区域、跨企业的燃气资源调剂。

4.2.2  级响应

较大供气事故发生后,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立即上报株洲市供气应急办,并请求立即启动预案。根据株洲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接到上级指令之前,相关单位在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指挥下进行先期处置。

4.2.3  级响应和级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供气事故后,市供气应急指挥部逐级上报,并请求立即启动预案。根据上级供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接到上级指令之前,相关单位在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指挥下进行先期处置。

4.3  信息报告及发布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编写事故快报,并报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突发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事故发生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单位的经济性质、生产规模、服务类型;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2)接到供气突发事故信息后,市供气应急办立即核实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的应在30分钟内指令事故发生地相关单位派员前往现场核实,并将核实的信息及时上报给市供气应急指挥部。

3)事故一经确认,市供气应急办须立即向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报告,确定事故级别。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4)市供气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级供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4  响应结束

供气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消除后,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组织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市供气应急指挥部负责供气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参与组织实施。

5.3  保险 

由保险单位主管机构负责督促相关保险单位为事件影响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保险业务相关工作。

5.4  总结

市供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供气事故的调查工作,并写出事件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以市供气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持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的需要。应急响应期间,市供气应急办应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其相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由市供气应急办通知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加以解决。

6.2  安全装备保障 

供气事故发生后可能要使用的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应急常用设备,由市住建局督促供气企业负责落实,并造表列出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报市住建局备案,市财政局专用应急基金予以资金保障。 

根据不同类型供气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人员可能受到的危害,须给应急人员配备相应应急装备和防护装备,明确进入和离开事件现场的程序,以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 

6.3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各供气企业为主的醴陵市供气应急抢险救援队,与消防等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适时开展培训与演练,抬高应急处置能力。 

6.4  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车辆运送燃气抢险应急物资和转移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6.5  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计局牵头,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事故伤病人员,并对事故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 

6.6  应急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公安民警维持事故区的治安及秩序,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6.7  应急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和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6.8  应急经费保障 

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应急救援资金,用于调度应急设施、设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宣传。向社会公布发生供气事故的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责任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对供气的基本常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发生事故的应对方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进行宣传普及教育工作。 

2)培训。对所有参与供气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都应进行教育培训。市供气应急办负责制定相关的教育和培训计划,报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3)演习。市住建局定期对各供气企业的供气事故应急预案演习进行督察、指导。对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应组织演习,根据演习的情况提出对预案的修订建议,报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修订、完善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供气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3  监督检查 

由市住建局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对全市各供气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修改意见,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供气:即符合国家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供气设施:即由供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代供应站、运输设施(火槽、汽槽)、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所组成。 

供气企业:指燃气供应单位。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住建局应当根据供气事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6日印发



文     号

醴政办发[2018]4号

责任部门


生效日期

2018.1.26

索 引 号


信息来源

醴陵市法制办  

失效日期

2023.1.26

主 题 词


统一编号


LLDR-2018-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