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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0 作者: 来源: 字体[ ]

LLDR—2018—01001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醴政办发〔2018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醴陵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8




醴陵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4号)文件精神,全面防范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使我市基本实现农民工工资无拖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第一副组长,其他副市长任副组长,人社发改监察信访局、市人民法院、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市总工会、国土资源局市食药工商质监城管林业教育卫计司法综治房产国资中心公路人民银行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全面防范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各行业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开展有关情况摸底排查,及早发现和协调解决重点案件及问题隐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和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处理本辖区本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做到农民工工资无拖欠。

(二)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内容,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领导不力、监管不力、配合不力、处置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政府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二、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

(一)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市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不得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负垫付责任,即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属地管理职责,积极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本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市监察局负责加强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监察;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联合有关单位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进行督查。

市信访局负责农民工反映拖欠工资问题的接待办理,协调督促相关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等工作。

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负责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结算纠纷、未交工资保证金等源头问题造成的欠薪案件,牵头落实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账户单独列支、银行定期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并协助市人社局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市经科信局负责加强工业与信息化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企业加强用工管理,按期支付工程款,协调解决涉及监管企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市国资中心负责督办所属企业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本行业内所属单位和建设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拨付和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醴陵协同监管平台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为相关部门办理案件提供有关用人单位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资料。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工作,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市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开户银行监控农民工工资专户,保证一人一卡,并监督农民工工资资金使用情况。

市总工会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三、完善预防欠薪工作机制

(一)实行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各用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事项,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单独拨付到专用账户,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对其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三)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各类企业要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要实行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持身份证原件开户并激活账户),按月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四)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公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缴存应纳入各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到位审查内容之一。工资保证金缴存不足的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要按照《醴陵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缴纳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一个报建工程项目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省、株洲市重点建设交通项目按1.5%合同金额交存。在其它行业、其它领域逐步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特别是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先行实施。

(五)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治理机制。在工程建设领域,市住建局及其它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督促建设单位按时结算、支付工程款,专户拨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逐步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加快培育我市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积极引导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对长期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结算的建设单位,市住建局及其它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对政府投资工程,市发改局及其它政府工程审批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

(六)建立基层预警监控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场地出租等反映出的企业经营状况指标变化情况,将经营异常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发现存在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隐患的,要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向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七)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订立偿还协议,并主动向市人社局、主管部门和市总工会报告有关欠薪情况。市人社局、主管部门和市总工会要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并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其尽快偿还。

四、强化处理欠薪工作机制

(一)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市人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总工会都要设立信访接待场所,明示接待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布维权电话,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要督促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项目基本情况和投诉举报渠道等内容。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市人社局要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通过日常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同时,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网络处理平台建设,保证一线执法人员数量,配备统一标识的专用执法车辆和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市人社局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执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效率。要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的作用,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办结。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终局裁决率。

(四)完善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系统、本领域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提醒、函询、约谈、警示、处理(处罚)等方式督促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市人社局要进一步完善与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及其它有关部门对欠薪案件受理、初查、分转、处置、督办、应急处理的联动处置机制,聚集工作合力,加快欠薪支付的联动处置。

(五)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急预案,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等应急处置措施。对欠薪逃匿或欠薪群体性案件,要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对一时难以解决的案件,要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予以解决,并依法追偿。

五、健全拖欠工资惩戒机制

(一)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相关信用体系互联互通,市人社局要制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定期归集有关部门处理的拖欠工资案件信息,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有关部门诚信信息管理平台或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重大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并由有关单位记入诚信记录,按职责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二)推进两法衔接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市公安局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0日印发



文     号

醴政办发[2018]2号

责任部门


生效日期

2018.1.10

索 引 号


信息来源

醴陵市法制办  

失效日期

2023.1.10

主 题 词


统一编号


LLDR-2018-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