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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9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引?号?:103/2018-0000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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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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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
- 状???????态:
LLDR—2017—01020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醴政办发〔2017〕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醴陵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醴陵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防范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分析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妥善、高效、有序地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建立组织严密、决策正确、指挥果断、保障有力、快速反应的应急组织体系,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株洲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坚持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预防为主。有关单位应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建立专业队伍,加强队伍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
减少损失。处置中,应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弱社会影响,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协同一致。有关单位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共同应对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政府新闻办、市监察局、市经科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新局、市卫计局、市食药工商质监局、市安监局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组织和指挥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研究决定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公安局报告;指导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善后工作。
2.2.2 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修订完善本预案,提出预防、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对策和建议;收集、分析、汇总并上报预防和处置信息;及时传达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指示,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处置工作;撰写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理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拟定新闻稿,及时组织媒体开展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公安局 承担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维护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监察局 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经科信局 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电力、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协调工作。
市民政局 组织、指导社会救助等工作;协助做好事故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并监督使用。
市环保局 对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指导环境污染事故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住建局 负责监督、指导城市供水、供气和工程施工等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交通运输安全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 参与商贸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应急处置的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
市文体广新局 参与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计局 负责紧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食药工商质监局 参与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市安监局 参与事故调查处置。
2.3 现场指挥部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在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指挥处置工作,下设信息协调、应急行动、后勤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组。
信息协调组 负责及时传达有关指令,联络协调,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情况,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进行新闻管理。
应急行动组 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控制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和转移,保护、抢救重要物资和财产;收集情报信息,发现和控制蓄意制造骚乱、闹事的骨干分子,收集违法犯罪证据。
后勤保障组 负责提供现场处置人员的餐饮服务和工作、休息场所,以及现场交通、通信、供电、照明、医疗救护和工程设施等。
善后处理组 负责事故现场清理工作;对遇险获救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妥善安置,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开展环境评估、索赔取证、事故调查。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防范
相关单位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日常防范,充分利用高科技和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手段,努力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力争将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隐患遏止在萌芽状态。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防范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放射性、生化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和安全防范,严防丢失、被盗。
3.2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事故苗头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根据其严重程度、处置难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Ⅳ级):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Ⅲ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的事故。
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Ⅱ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Ⅰ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核实情况,立即报告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并报告株洲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上报株洲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请求立即启动预案。根据株洲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接到上级指令之前,相关单位在我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下进行先期处置。
重大、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逐级上报,并请求立即启动预案。根据上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接到上级指令之前,相关单位在我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下进行先期处置。
4.3 应急处置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
4.3.1 判明情况,迅速启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出警赶到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同时,在事发地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最高级别领导任现场指挥长。发生无人员伤亡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到场指挥,并即时向指挥长报告;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到场指挥,并即时向常务副市长报告;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到场指挥,并即时向市长、常务副市长报告。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株洲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单位应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判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立即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延误。
4.3.2 果断处置,紧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实施事发区域现场治安、交通管制。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发布公告,要求公众保持镇定、听从指挥,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事发地单位、主管部门、社区应组织职工、群众先期处置,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
当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所有处置力量都不足以有效控制现场局势或险情时,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株洲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支援。在处置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时,现场指挥部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可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统一组织各种警力、装备和调用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当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进一步发展,严重危及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时,现场指挥部要迅速指挥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必要时,协调驻醴部队参加救援。
4.3.3 安全防护,控制现场。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力量,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事态扩大、蔓延和发生新的事故。参与应急处置救援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的指令,依法科学实施处置救援,防止过激行为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保证应急处置现场人员的安全。
现场指挥部应加强现场的警戒,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识,阻止围观人群和非应急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重点人员、场所、部位、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保护和控制。对处置救援现场实施卫计监控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传播和救援人员中毒等事件发生。视情况关闭、封锁现场及相关场所。必要时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供油,排除危害现场安全的因素。事故现场采访报道工作,由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授权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
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驻醴部队等相关力量,发动并依靠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抢劫、盗窃、制造混乱、煽动骚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稳定;针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及时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依法惩处制造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员。根据需要,可利用各种媒体公布案情和举报专线,发动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犯罪活动。
4.4 信息发布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事故发生后,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第一时间通报市政府新闻办,并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事故得到有效处置、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指导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5.2 总结分析
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参与处置的相关单位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专业处置力量建设,培养一批通晓预防和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家和人才。公安机关应建立以治安、巡警、特警、反恐、国保、交通、消防等警种、部门为主体,其他警种相配合的应急处置队伍,提高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控、处置、救援工作水平。
6.2 物资保障
公安、卫计、环保、食药工商质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装备必要的防护、挖掘、攀高、救治等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必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备和特种武器、侦查技术装备以及交通、通信工具,储备适量的救治药品、疫苗。卫计部门应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病房、药物和专业医疗救治人员的保障工作。民政部门应储备必要的基本生活救援物资。住建部门应加强工程抢险装备力量建设。
6.3 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应不断提高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的联络畅通,与驻醴部队等相应的公共安全指挥机构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渠道,并在完善现有应急指挥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备用指挥系统。市经科信局应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大力开展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公众预防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常识,提高公众应急处置能力,并适时开展预案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7.2 责任
对在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处理。
7.3 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发生在公众聚集活动的场所,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公安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文 号 | 醴政办发[2017]34号 | 责任部门 | 生效日期 | 2017.12.29 | |
索 引 号 | 信息来源 | 醴陵市法制办 | 失效日期 | 2022.12.29 | |
主 题 词 | 统一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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