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政府文件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9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引?号?:103/2017-0203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7-12-29
- 有?效?期?: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类型:
- 公开部门:
- 状???????态:
LLDR—2017—01019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醴政办发〔2017〕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醴陵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醴陵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 现场应急机构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应急治安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株洲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镇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非煤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科学救援,快速处置。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和救援队伍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国资中心、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市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煤矿山应急办)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
指挥、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相关单位及时、客观、准确发布非煤矿山事故重要信息。
2.2.2 市非煤矿山应急办
贯彻落实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制定、完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收集、研判、报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
2.2.3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安监局 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市公安局 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调涉及民爆危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指导、协调国土资源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提供国土资源相应地质信息。
市环保局 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市住建局 负责指导、协调因非煤矿山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计局 负责非煤矿山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启动突发事故社会应急救援机制,为受害人员提供社会救助,根据事故规模和响应等级,认真做好受害人员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
市人社局 负责督促非煤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督促非煤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实施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工作;配合做好灾害事故善后工作。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 负责协调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保证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命令传递及时、准确;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应急救援指挥联络畅通。
市供电公司 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的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市消防大队 负责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事故矿井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负责及时处置矿难事故;妥善处置善后工作;组织开展矿难救援的宣传、教育和预案演练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做好非煤矿山事故灾难调查工作。
2.2.4 专家组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3 现场应急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相关镇人民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同时,在事发地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最高级别领导任现场指挥长。相关单位、救援队伍、事发矿山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发生无人员伤亡的非煤矿山事故,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到场指挥,并即时向指挥长报告;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到场指挥;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到场指挥,并即时向市长报告;发生10人以上死亡的,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到场指挥,并即时向市委书记、市长报告。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3.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六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4)医学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非煤矿山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及可能发生事故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测监控,建立和实时更新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市安监局备案。相关镇安监站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分布、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市安监局备案。市安监局对存在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市安监局、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对收集到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株洲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非煤矿山企业是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非煤矿山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非煤矿山企业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报告市非煤矿山应急办;市非煤矿山应急办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情况紧急的,可酌情处理。市人民政府、市非煤矿山应急办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分别报告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3.2.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非煤矿山事故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和原因初步分析判断;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发展趋势预测等。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V级(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响应、Ⅲ级(较大非煤矿山事故)响应、Ⅱ级(重大非煤矿山事故)响应、I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响应四级。
4.1.1 启动IV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下同)的;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
4.1.2 启动Ⅲ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l0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1.3 启动Il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
4.1.4 启动Ⅰ级响应的条件为: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株洲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较大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立即上报株洲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并请求立即启动预案。根据株洲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接到上级指令之前,相关单位在我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指挥下进行先期处置。
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逐级上报,并请求立即启动预案。根据上级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接到上级指令之前,相关单位在我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指挥下进行先期处置。
4.3 应急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紧急疏散、紧急区域划定、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矿山救援队等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非煤矿山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具体类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要点,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巷道、供电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非煤矿山事故场所或受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护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4.4 信息发布
市非煤矿山应急办应第一时间通报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新闻办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发布非煤矿山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非煤矿山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由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积极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减少非煤矿山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应急结束后,事故矿井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医疗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要结合实际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6.2 交通运输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市交通运输局要确保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地区公路水路通行条件良好。必要时,由市公安局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人员、物质、器材运输和伤员转移的畅通。
6.3 医疗卫生保障
相关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完善非煤矿山事故紧急医疗救治机制,及时开展紧急救治和后续治疗。市卫计局要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医疗专业技术队伍,为紧急医疗救治提供技术支持。
6.4 应急治安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要加强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定期组织非煤矿山职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文 号 | 醴政办发[2017]33号 | 责任部门 | 生效日期 | 2017.12.29 | |
索 引 号 | 信息来源 | 醴陵市法制办 | 失效日期 | 2022.12.29 | |
主 题 词 | 统一编号 |
|